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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投资者的归类及安排

本人声明本人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定义的专业投资者,本人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以下资料:

本人谨遵从《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相关条文之规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74、175节和第IV部,以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32章)附表17,基于您或 贵公司符合上文所述法例之分类规定,本基金将您或 贵公司界定为「专业投资者」。

根据《操守准则》,您或 贵公司可被视为专业投资者,意即您或 贵公司在相关产品及市场方面具备足够的投资知识及投资经验。故此,本基金毋须向您或 贵公司提供针对非专业投资者所必须提供之资料及服务讯息。详细规定列载于本信件附件1 – 被视作专业投资者之后果。

如您或 贵公司同意被视为专业投资者,本基金依法可以推定您或 贵公司,就本基金将向您或 贵公司所提供服务而言,对相关产品与市场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及投资经验。由此,本基金向作为专业投资者的您或 贵公司所提供之相关信息与释义的程度,相较于非专业性投资者,将大为减少。此外,作为专业投资者,您或 贵公司将被认定已完全理解您或 贵公司所采纳的投资策略和金融工具,以及您或 贵公司所作之投资所引致的特定风险。

请注意,您或 贵公司在与本基金合作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均有权撤回就全部或部分产品而言被视为专业投资者的声明。

请点击《本人确认我是专业投资者》以进入网站。

附件 1 – 被视为专业投资者之后果

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如您或 贵公司被归类为专业投资者,本基金将不会被要求符合《操守准则》下的某些监管要求。

您或 贵公司同意被视为专业投资者,并同意本基金可以豁免向您或 贵公司提供以下标有勾号的相关《操守准则》要求:

适用于法团专业投资者及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豁免条文(操守准则第15.4段)

(a)    有关客户的资料

(i)   须确立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操守准则第5.1段及附表6第2(d)段及第2(e)段),但上述豁免不适用于提供企业融资意见的公司;

(ii)  须确保所作出的建议或招揽行为是合适的(操守准则第5.2段及附表6第49 段);及

(iii) 须评估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并根据客户对衍生工具的认识将客户分类 (操守准则第5.1A段);

(b)    客户协议

(i)    须订立书面协议书及提供相关的风险披露声明(操守准则第6.1段、 第20.2(c)段、附表3第2段、 附表4第2段及附表6第1段);

(c)    为客户提供资料

  • 须披露与交易相关的资料(操守准则第3A段);

(d)    委托账户

(i)    本基金在为该客户进行未经该客户特定授权的交易之前,须先向该客户取得书面授权(操守准则第7.1(a)(ii)段);

(ii)   须解释操守准则第 7.1(a)(ii)段所述的授权,并须每年确认该项授权一次(操守准则第 7.1(b)段);及

(iii)  须披露因应在委托账户下为客户进行交易而可取得的收益(操守准则第 7.2 段)。

为免产生疑问,本基金仍应需从客户取得授权,以便为该客户进行交易。然而,凡涉及专业投资者的情况,有关取得上文第(i)及(ii)项所述授权的程序可予以放宽。)

(e)    复杂产品

(i)  须确保复杂产品交易的合适性,提供有关复杂产品的充分资料及提供警告声明(操守准则第5.5(a) 段)。

适用于法团专业投资者及个人专业投资者及机构专业投资者的豁免条文(操守准则第15.5段)

(a)    为客户提供资料

(i)   须向客户提供有关本基金和有关其雇员及其他代表其行事的人士的身份和受雇状况的资料(操守准则第8.1段);

(ii) 为客户完成交易后,需尽快向该客户确认有关该宗交易的重点(操守准则第 8.2段、附表3第4段及附表6第18段) ;及

(iii) 须向客户提供关于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的资料文件(操守准则附表3第1段)。